世界球精选!11人盗矿落网被判刑
时间 : 2023-01-12 03:31:22   来源 : 河池日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南丹讯 1月6日上午,南丹县人民法院在南丹县大厂镇依法对杨某、杨某盆、张某衡等11名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杨某盆与外号“老忠”(在逃)等人到南丹县大厂镇某矿业公司矿区井下盗矿。“老忠”负责找下井的盗矿人员、疏通关系和卖矿等事宜,并找到当时承包该矿业公司的外包公司铲车司机张某衡,由张某衡在其值班期间为“老忠”等人盗矿提供便利。“老忠”、杨某、杨某盆分别联系覃某芳、秦某运、兰某学、蓝某福、蒙某、韦某年、蒙某祥等人下到私设的小选点,负责将盗取的原矿石加工成锡精矿并转移出地面销售。期间,蒙某维受邀与张某衡共同驾驶铲车将盗取的矿石运输到井下事先约定的废弃巷道小选点。

2021年8月26日3时许,该矿业公司保卫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正在井下盗矿的覃某芳等6名被告人当场抓获,查获覃某芳等人盗窃的15袋锡精矿、366袋原矿石。

经抽样化验并鉴定,查获的锡精矿价值7.85万元,原矿石价值19.4万元。

在覃某芳等人被抓获后,杨某盆组织蒙某祥、韦某年等人又下到井下伺机将覃某芳等人藏匿的矿石转移到其他巷道藏匿,并伺机销赃。2021年9月15日,大厂矿山巡防队工作人员将正在扛矿出地面的蒙某祥抓获,当场查获蒙某祥等人以及被转移并藏匿的6袋锡精矿。

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6袋锡精矿价值2.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盆、张某衡等11名被告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下井窃取矿石,数额巨大,均已触犯相关刑法,构成盗窃罪。

法院宣判:被告人杨某、杨某盆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张某衡、蒙某祥、韦某年、秦某运、覃某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人兰某学、蓝某福、蒙某、蒙某维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4万元不等。(黄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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