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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涉社会治安重点工作4件案件集中宣判,对近期审理的1起贩卖毒品罪案,2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10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一】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前提下,于2021年经他人介绍将自己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使用,两张银行卡贷方流水共计人民币1161251元,刘某因此获利2000元,该卡关联外省被害人17名,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15775元。 威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其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被告人马某在河南省安阳市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一个姓王的陌生人用于转账,经查询,该张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关联威宁县被害人李某及外省多起诈骗案件。 威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用其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一陌生男子转账,当日该卡转入金额共计16万元,关联涉电诈案件金额8万元。2023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六盘水市火车站附近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李某(另案处理)转账,转入该卡金额共计21400元,关联涉电诈案件金额4000元。随后,陈某分两次在自助取款机上取出11400元交给李某,在第三次取钱时因该卡被冻结无法取现,后二人分别离开。 威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贩卖毒品罪
2023年4月21日,一吸毒人员在威宁自治县秀水镇街上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其称曾向被告人所某购买过毒品。之后,所某与毒贩进行联系,并通过微信转款600元向毒贩购买10颗小麻用以倒卖,所某在疑似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在交易地查获内层包装物为白色塑料纸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对该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为0.94克。后民警取样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威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所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所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何永利
编辑文丹
二审程星
三审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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