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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了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接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覆膜业务。日前,瑞安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22年3月14日,黄某从上家处承接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覆膜业务。黄某对假冒“茅台”酒盒包材进行覆膜,覆膜的酒盒有“茅台世博会专供酒”“茅台红色之都”等数种酒类。之后,黄某找到方某(另案处理),将上述酒盒包材运送至方某处进行烫金、压痕。
2022年3月29日,市场监督部门在黄某的盖光加工厂和方某的压痕加工厂查获十余万张酒盒印刷品。经比对,黄某假冒的“茅台”酒盒包材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第3159143号等8个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经查,黄某伪造与“茅台”酒有关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38760件,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之巨已使其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2022年4月,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
在黄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瑞安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原标题:承接“茅台”酒盒加工一男子造假获刑
记者赵小娴通讯员徐以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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